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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87-6282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且必须具备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如果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提供担保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则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提供财产线索: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的第十条,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如果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指出,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保全期限及续行保全: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是不同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1年,动产不得超过2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出。
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解除保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例如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